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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字第812号
  • 【发布日期】1992-11-16
  • 【生效日期】1992-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通知

(1992年11月16日建设部建城字第812号文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开展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达标活动,创造良好的游览环境,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 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组织管理
1.风景名胜区主管单位设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环境卫生法规,制定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3.有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环境卫生清扫、垃圾粪便的处理以及对游人污染环境行为的管理。

二、环境卫生管理
1.风景名胜区内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
2.主要景点的公共厕所为深坑无害化厕所或水冲厕所,并有专人管理。做到基本无臭味、无蚊蝇、无蛆、无随地便溺现象。
3.妥善处理粪便、污水,对垃圾等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对粪便和垃圾要设立处理场。
4.风景名胜区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要按国家有关标准经过处理后排放,无随意排污现象。
5.风景名胜区内道路完好、清洁。
6.主要游览区无牲畜粪便,绿地中无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7.驻景区单位、住房落实“门前三包”,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门前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挂。
8.驻景区居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污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随地大、小便。

三、容貌管理
1.各类自然景物、人文景物保存完好,无破败荒芜现象,周围环境经常保持整洁、清新,无损伤景物、污染环境和影响观瞻现象。
2.景区内的道路、公共场地上无违章堆物、搭建,施工场地围栏作业,做到工完场清。
3.景区内供游人游览、休息的设施、建筑物保持好、整洁,无残墙断壁。景点的山石、树木以及各处墙壁上无乱刻、乱画、任意钉凿、涂抹迹象。
4.景区内的景点介绍说明牌、标志牌需在指定地点设置。做到定期维修、油饰,保持图文清晰,清洁美观。
5.景区河、湖等各种水域无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现象。做到定期疏浚,保持水流畅通、水面清洁。
6.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及从业人员仪表端庄,衣着整洁。

四、行业卫生管理
1.风景名胜区内各行各业环境清洁卫生,室外绿化,美化,室内地面、四壁、顶棚清洁,食堂卫生,厕所内外干净,粪便清运及时。
2.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加工单位严格执行《 食品卫生法》及有关卫生管理条例,不出售有害、有毒、受污染以及腐烂变质食品,无鼠害、虫害污染。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卫生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餐具、茶具消毒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饮用水要经过消毒、净化,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4.旅馆、招待所、客房各类用具有清洗消毒作业制度,室内无苍绳、臭虫、虱子、跳蚤、蟑螂,被单、褥单、枕巾一客一换。
5.个体摊贩要定点挂证经营,商品摆放整齐,经常保持摊位及周围清洁,无尘土污染和虫蝇。
6.经允许进入景区的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保持整洁容貌,无漏油、排污等影响环境卫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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