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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
  • 【发布文号】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7号
  • 【发布日期】2001-08-15
  • 【生效日期】2001-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6月17日发出立案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外经贸部于2000年4月13日发布了初步裁定公告。日、韩涉案企业被分别裁定存在4%至75%不等的倾销幅度。
初步裁定公告后,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韩国的浦项制铁株式会社、仁川制铁株式会社、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大韩电线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大洋金属和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等7家企业分别向外经贸部提出商签“价格承诺协议”,以提高出口价格的方式消除对我国产业损害的申请,按《条例》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接受了日、韩企业提出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一致,该协议于同月18日生效。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上述日、韩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但依调查机关决定并应有关企业的要求,调查机关继续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并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了最终裁定,公布了肯定性结果。未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企业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率;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的企业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3号公告。
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和《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批准,现将对进口来源于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企业的被调查产品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的处理办法公告如下:
凡在2000年4月13日至2000年12月17日期间,从上述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的7家公司进口应缴纳现金保证金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的我国内进口经营者,按下列倾销幅度差额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
日本:
川崎制铁株式会社(KAWASAKI STEEL CO.,LTD):18%
韩国:
浦项制铁株式会社(POHANG IRON & STEEL CO.,LTD):16%
仁川制铁株式会社(INCHON IRON & STEEL CO.,LTD):0%
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SAMMI STEEL CO.,LTD):16%
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5%
株式会社大洋金属(DAIYANG METAL CO.,LTD):0%
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0%
有关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相应数额的现金保证金。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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