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 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
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21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 五十六条应如何适用处罚的请示》(湘工商〔2001〕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借改制之机、隐匿、私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追回隐匿的财产;隐匿私分财产的,属于转移资金的行为,应责令补足转移的资金。并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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