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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 第四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建函[2001]230号
  • 【发布日期】2001-08-22
  • 【生效日期】2001-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 第四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
第四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建办建函〔2001〕2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我部自1995年以来先后公布了三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对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动力作用,改造和提升建筑业水平,促进10项新技术在全国各地工程上的广泛应用,经研究决定建立第四批全国示范工程。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全国示范工程的条件
1、2001年以来新开工、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投资到位、社会影响重大的建筑和土木工程。
2、必须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的下列内容:深基坑支护技术;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C50级(含C50级)以上高强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应用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应用技术;新型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应用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结合工程特点还必须采用其它新技术。
3、三年内能完成申报推广的全部新技术,使工程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在推广新技术工程中,能结合工程特点,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
5、已经被批准列为省级示范工程。
6、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除符合本条1、3、4、5条件外,采用的新技术应至少有5项符合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内容。住宅工程的规模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高层住宅。

二、申报全国示范工程的程序
按上述全国示范工程的条件,由你们在已批准的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选取2~3项,认真填写全国示范工程申报书(需按附件格式打印),连同批准列为省级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于今年十月底前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作科技推广部。

三、其它
从今年起,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有关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协助部建筑管理司进行。
联系人:建筑部建筑管理司 吴慧娟、赵宏彦
电 话:010-68393767
传 真:010-68393919
联系人: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刘宇林 王凤起
电 话:010-68318229、010-68393469(兼传真)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筑业协作科技推广部;
邮 编:100835
附件: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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