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4〕180号
- 【发布日期】2004-05-26
- 【生效日期】2004-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4〕18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施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经测算,“十五”期间,我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每年保持在40万人以上,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农村牧区的富余劳动力有增无减,就业压力十分突出。加快推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把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创造条件推进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已是我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主体作用,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取消其一切不合理的政策性限制,消除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局面,在全区范围内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就业市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摸清情况,统筹安排,把城乡统筹就业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目标。自治区将成立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措施,督促工作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推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农牧民进城务工权益保护、社会保险、就业前培训等政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农牧业部门要把扩大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
重要任务,积极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能够吸纳更多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的特色产业,搞好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培训;科技部门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竞争就业能力;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的入学工作;建设部门要全力组织实施好小城镇发展战略,加快提高全区城镇化水平,为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创造良好的环境;水利部门要通过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安排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计划、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在安排支农资金和农牧业综合开发资金时,要充分考虑适当安排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经费。将涉及农牧民工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和培训、子女教育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预算支出范围;扶贫部门要将劳务输出培训列入年度农牧民适用技术培训计划;公安部门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为农牧民流动就业提供便利条件;政策研究部门要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调
查,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二、加快经济发展,努力扩大就业渠道。发展经济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各级政府要坚持把经济发展与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起来,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各地要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同时积极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不断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各地要积极推进以县城和建制镇为重点的城镇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依托龙头企业和特色市场,以及工业园区、商业区和生活区的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的规模效益,为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开辟新的就业门路。
在加快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多渠道有组织地进行劳务输出。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要跟踪问效,及时掌握输出人员的各种情况,协助其解决好在外务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切实搞好跟踪服务。
三、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平竞争,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牧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打破城乡就业壁垒,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适用于城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统一的劳动管理办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逐步实现进城务工的农村牧区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在就业身份、岗位安排、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一视同仁,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在城乡间、区域间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各级政府要强化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的宏观调控力度,将失业率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创造有利于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的良好环境。
四、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运行体系。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立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有力的劳动力市场运行体系。要切实加强街道社区、苏木乡镇劳动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加快建立全区旗县级以上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网络,为城乡劳动力就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职业供求信息服务。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五、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各地要以充分开发利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在城乡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调节供求、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就业模式。要彻底放开劳动力市场,打破城乡、所有制、职工身份界限,真正实现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者就业凭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自主择业,竞争上岗。要加强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就
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把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作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研究部署、制定方案、贯彻落实。
六、逐步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根据农牧民工的特点,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和农牧民工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培训机制。要按照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劳动力统筹规划、协调运作的培训工作机制。探索促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的职业培训模式和组织形式。要按照知识经济、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素质劳动力的要求,大力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培训和农村牧区劳动力向非农牧产业转移的培训,使更多的农村牧区青壮年劳动力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要充分发挥各级就业训练中心的作用,开展多渠道、多层次、
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对职业培训结业的城乡劳动力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市场引导培训、培训带动鉴定、鉴定促进就业”的机制。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要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扩大职业培训规模,为城乡劳动力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
八、加强执法监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执法监察机构要切实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职业病防治、使用童工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和兑现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取消限制农牧民进城务工的一切不合理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彻底清理,对不利于农牧民进城务工的限制性政策应坚决取消。要进一步疏通农牧民进城务工的渠道,变限制为开放鼓励,变审批收费为维权保障,单位用工、子女入学、管理监督都要对市民、农牧民一视同仁。
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大家认识到,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农牧民进城务工不仅增加了他们的收入,促进了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好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城乡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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