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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18号
  • 【发布日期】2001-09-20
  • 【生效日期】2001-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18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西非布基纳法索、科特迪瓦和尼日尔(Burkina Faso,
Coted' Ivoire and Niger)爆发了霍乱。布基纳法索自2001年7月14日至9月4日,报告55例病例,其中3例死亡;科特迪瓦截止到8月12日,报告897例病例,其中47例死亡;尼日尔自2001年8月27日至9月2日,报告13例病例,其中3例死亡。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霍乱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以及有症状且处于霍乱潜伏期的人员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邮包要加强检疫查验,必要时可依法实施消毒、除虫。如带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卸下,必要时可对其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要提供国际传染病流行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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