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261号
  • 【发布日期】2001-12-03
  • 【生效日期】2001-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劳社厅函[2001]261号)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 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的时效。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