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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气象局
  • 【发布文号】国气科字[1987]第025号
  • 【发布日期】1987-05-06
  • 【生效日期】1987-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1987年5月6日)
(国气科字〔1987〕第0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简称气象科技课题或课题)系指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气象科学基金项目、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等以外的本部门所管理的气象科技研究课题。

第二条:气象科技研究课题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拨给的科技三项费,重大专项研究费,气象科研事业费(扣除研究机构包干部分),国家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单独拨付的气象科技发展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气象科技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两级管理。属于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投资的研究课题由双方共同管理,并协商确定某一方为主。对于列为国家气象局的研究课题,承担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要按本办法代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气象科技研究课题计划的制定和组织管理


第四条:气象科技研究课题实行计划管理。国家气象局根据全国气象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相应的全国重点气象科技研究课题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根据各自的气象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相应的气象科技研究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能在近期内投入业务应用的课题要有明确的使用单位。

第五条:年度实施计划中的研究课题,国家气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可以根据课题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发布年度的项目指南。落实研究课题时,采取招标和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协作的办法,择优落实承担单位和承担者。

第六条:课题的主要承担者,一般需是从事这方面研究或实际工作的具有助研(工程师、讲师)或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初级技术职务的青年气象科技人员作为课题的主要承担者,必须由两名副研(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同行专家或单位推荐。参加课题的研究人员必须做实质性研究工作,不得空挂名。

第七条:准备列选的研究课题,一般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个别确已成熟的课题亦可不进行论证。
可行性论证的重点是:审查课题的内容及主要指标,计划进度及完成目标,试验、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评估预期科技成果的水平和科技意义及审查课题预期成果转化业务应用的可能性和实际效益;审查经费额度和预算。可行性论证工作由下达任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主持。采取书面的或者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

第八条:经过批准的课题一律采取合同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达任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领导,承担单位的主要承担者和领导,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分别代表甲、乙、丙三方签订科技研究课题合同。管理部门按合同条款拨付经费,检查执行情况和成果验收。承担单位和所在科研管理部门应将资助课题纳入各自的研究工作计划,承担单位要在人力物力等必要条件方面予以保证,使课题能按合同要求如期完成。

第三章 拨款方式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根据课题性质和要求,有以下三种合同制:
1、承包合同制:主要适用于有明确的科学技术指标,便于核算经费额度和成果验收的课题。承包合同制的课题达到合同要求结题以后,剩余经费全部归研究单位,经费不足时由研究单位补贴。
2、责任合同制:主要适用于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但科学技术指标弹性大或者一次核定经费有困难的课题。对责任合同制的课题一次核定总经费预算控制指标,执行时根据年度进展情况每年再核定下达经费。课题结题后,剩余经费全部归任务下达的单位调用。
3、有偿合同制:主要适用于近期可取得经济收入的应用性和开发性的课题。课题结题并取得经济收入后,课题承担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有偿合同制的课题,需要课题承担单位上级部门同意并承担保证按合同规定偿还的责任。

第十条:课题研究经费由管理部门按年度计划拨付,承担单位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年终结余结转下个年度使用。
每年1月15日以前,课题主要负责人要向下达任务的单位填报上一年度“气象科技研究经费年度决算表”,在11月底前填报本年度的“气象科技研究课题进展情况表”,同时提出下年度计划和课题经费预算。对于逾期不报的,将停拨课题预算经费,其后果由课题负责人承担。

第十一条:课题研究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研制新产品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费,小型专用检测仪器仪表费,产品性能试验费、设计费、加工费、研制协作费;
中间试验和推广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安装费、考验费、试验消耗费和人员培训费;
各种科技研究过程中所需的资料费、计算费、室内外试(实)验费、野外考察费、旅差费、临时工工资、科技活动会议费(可行性论证会、成果鉴定会、技术组会等),交通运输费。

第十二条:课题负责人在课题进行期间,在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条件下,有权按计划和预算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应尊重课题负责人的这一权限。
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有责监督和检查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十三条:严禁课题承担单位乱立名目滥收费。更不得利用各种内部收费办法将部份科研经费转化为所谓的“预算外收入”。
凡是由国家、地方科委、计委、经委通过国家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下达的课题或国家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直接下达的课题都属于纵向课题。纵向课题在气象部门内部协作仍属于纵向课题。

第十四条:课题承担者由于能力不及或其它正当理由而无法继续进行课题的研究,经过同意可中止课题,其剩余经费全部退回原下达课题单位。
擅自更改课题内容或科学技术指标,或由于课题承担单位安排不当课题承担者无时间保障,或其他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任务者,科研管理部门有权中止课题,同时根据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课题经费和设备。

第十五条: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者要提交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决算。

第四章 气象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承担者须进行认真地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图纸,写出课题总结报告,并附上有关学术论文和技术报告,上报下达任务的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进行初审,并根据课题性质和初审情况确定是否可以结题和进行成果的验收。

第十七条:有关科技研究成果鉴定详细内容参见《气象科技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试行办法》。

第十八条:气象科技研究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其推广权由下达任务的单位行使,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有责任承担交流、推广的义务。下达任务的单位半年内若不组织推广,承担单位可自行转让。收入的分配按《气象科研系统技术市场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结题后,由课题承担者向所在单位和下达任务的科研管理部门上报档案材料各一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气象科技课题成果,根据国家和部门各级规定的奖励办法,可以申请有关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规定有关课题的管理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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