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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948号
  • 【发布日期】2001-12-21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21日国税函[2001]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请协助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函》(总社[2001]15号),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到位,部分地区机构的经费支出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又无其他来源的实际情况,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实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136号)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定额或比例的方式,核定其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核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三、本规定自2001年度至2002年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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