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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告 2002年第5号--保护中国森林、环境及旅游 资源决定采取紧急检疫措施
  •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部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等公告2002年第5号
  • 【发布日期】2002-01-22
  • 【生效日期】2002-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告 2002年第5号--保护中国森林、环境及旅游 资源决定采取紧急检疫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告
2002年第5号--保护中国森林、环境及旅游
资源决定采取紧急检疫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2002年第5号公告)

2000年以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连续多次从来自韩国货物的木质包装中截获法律规定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 (Steiner & Buhrer)Nickle〕。松材线虫主要危害松树和其它针叶树。目前中国政府已对松材线虫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为保护中国森林、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检疫措施:

一、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如果使用,须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中心温度达到56℃以上,持续处理30分钟)或者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对于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二、韩国货物入境时,进口商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植物检疫证书或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

三、符合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凡不符合要求的,在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由进口商对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拆除并处理,无法拆除的,连同货物一起作除害处理,符合要求后验放,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随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五、自2002年2月20日起对离开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实施本紧急检疫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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