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交通部/邮电部/电力部
- 【发布文号】电力部(56)电技字第43号等
- 【发布日期】1956-04-13
- 【生效日期】1956-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邮电部电力工业部 关于处理电线与行道树互相妨碍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交公养
交通部邮电部电力工业部
关于处理电线与行道树互相妨碍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交公养(56)字第162号
各省(区)交通、工业厅、邮局管理局、上海、北京、沈阳、武汉、西安、重庆电业管理局、设计院、基建总局、水电总局:
邮电部(56)长线第10号
电力部(56)电技字第43号
据云南、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南汇县人民委员会等来函,以公路行道树与沿公路栽置的电杆线条有妨碍者,辄被电业局及邮电管理局方面大量砍伐,严重影响公路行道树的生长,损失很大。
沿公路两旁栽植行道树,不但增加国家森林财富,而且起着巩固路基,美化路容,防风防雪,行车安全与舒适的作用,尤其具有防护农田水利,保持水土以及对军事上的防空隐蔽的作用。因此,全国各个部门对公路行道树有一体维护的必要。为避免今后再有以上类似情况发生,特作如下的规定:
一、 公路行道树如因树木发育, 树枝与电线距离已不足规定的距离时(电信线为二公尺;电力线一般至少三公尺。其具体规定详见[输电线路暂行保护规程]),电方得先行砍去,使符合规定的距离,并通知路方。如须砍除上述距离以外的树木,则必须由电方向路方联系由路方适当处理。
二、 如电信线路或输电线路建设在公路行道树栽植之先,公路行道树栽植地点,应考虑到树木发育时不妨碍电信线路或输电线路;今后修建的电信线路或输电线路,应尽量将杆塔栽置在公路边沟的外部边缘之外(电信线应符合[电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规定)。如因地形不许可,则由电、路双方会同研究,适当处理。
三、 已栽植在公路留地范围内的杆线(公路留地范围: 系公路两旁侧沟外各保留一公尺),电、路双方应从安全、经济两方面注意研究,逐步设法改善。
四、 跨越公路的电信线最低线条距公路路面的垂直距离至少5。5公尺;电力线最低线条距公路路面的垂直距离至少六公尺(其具体规定详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暂行法规)。
以上各项法规内容,电、路双方可互向当地管理机构了解。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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