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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2002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 【发布单位】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01
  • 【生效日期】2002-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2002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2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为做好2002年电力供需总量平衡,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各电管局编制的2002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建议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了《2002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01年全国电力生产实现了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保证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电需要。据快报统计,2001年全国发电量完成14333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8.5%,其中,水电2380亿千瓦时,增长6.7%;火电11768亿千瓦时,增长9%;核电175亿千瓦时,增长4.4%。
2002年电力经济运行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把握经济发展形势,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发展为动力,积极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努力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调度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保证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2002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15250亿千瓦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详见附表。各电力生产企业发电量预期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商有关部门、电力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编制。各地电力生产企业发电量预期目标报我委备案。

三、发电量预期目标编制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我委《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1144号)精神,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避免或减少水电厂弃水;要因地制宜,认真研究“以水代火”政策措施;对已列入2001年及以前计划退役、关停的小火电机组,2002年不安排发电量计划;对已列入2002年关停计划的,发电量安排到该机组退役、关停截止日;高效低耗机组和具有脱硫、脱硝等装置的环保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要高于同容量的常规火电机组。

四、要发挥电网联网后电力互送的效益,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指导电力公司认真落实跨区和省际间电力电量输送、接受安排,优先安排。

五、电网经营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要以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做好各企业发、购电量的分月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本地区电力运行的监测分析,掌握本地区及重要城市电力供需状况,发现电力运行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好电力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关性分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好务。有关电力运行分析材料请及时抄送我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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