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等完成的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应当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列入其它计划的科技成果,参照履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按照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数据软盘以及《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登记材料。
三、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应按照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办法》附件中的“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表”停止使用。
《科技成果登记表》数据格式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上下载。网址:www.nast.org.cn
四、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设有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科技成果办公室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出具《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五、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科技奖和部门科技奖的成果必须是已办理过登记的科技成果。
联系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系人:万宝英
电 话:66558753
附件1.《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2.《科技成果登记表》
二ΟΟ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实现对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对列入其它计划的科技成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为便于科技成果管理,将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划分为四类:(1)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2)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3)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4)软科学类科技成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由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部信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数据库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归档的科技成果遂步实现社会共享;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第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之前,必须向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汇交科技成果原始档案,然后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观测记录、野外观测数据、野外记录本、原始分析测试数据、有注释文档的源程序和操作手册、文字报告及有关的电子版本资料。
第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原始档案归档后,方可到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合同书或设计书一份;
2、完整的科研报告两份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
3、科技成果原始资料归档证明;
4、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
5、《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6、文字报告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长27cm、宽19cm(标准16开本)或标准的A4版本。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九条 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给予正式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其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如果得到专家、中介机构、应用单位的评价,可在两年内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根据验收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科研报告作重大修改的,应及时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提供新版本的报告。
科技成果评价和验收办法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后,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上网公布其成果简介、创新点等等。
对于基础类研究成果,将逐步发布科研报告、与主要结论有关的关键数据,以实现成果共享。
对于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申请手续;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保密一定时间后,部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对其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
对于应用基础类研究成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参照基础类研究成果或技术开发类研究成果进行登记与管理。
对于软科学类参照基础类研究成果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凡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调用保存在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
第十五条 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将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向社会开放。
对于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无偿查阅已登记科技成果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写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及部门有关的奖励办法,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奖励项目。
第十八条 为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加大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宣传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具体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转让科技成果汇交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在对内对外的科技活动及其它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凡是泄漏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工作者应遵守《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对违反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