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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10
  • 【生效日期】2002-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31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4月4日报告,布基纳法索卫生部报告该国自今年初暴发流行性脑膜炎,截至4月3日,共报告病人6145例,其中813例死亡(病死率13%)。目前疫情已蔓延到26个地区,600万人受到威胁,为防止流脑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恶心、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2.前往上述疫区的旅行者,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必要时,可进行流脑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如在国外发现流脑症状,应立即就医,及时诊断和治疗。

二○○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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