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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5-15
  • 【生效日期】2002-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土地整理开发规划是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的主要依据,搞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对于科学指导土地整理开发活动,合理安排土地整理开发项目,保障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现就制定、完善土地整理开发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以内涵挖潜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整理开发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

    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宜农未利用土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全面、有序展开;新增工矿废弃地得到全面复垦,并逐步提高废弃土地复垦率;确保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建设占用和灾害损毁的耕地;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土地整理开发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是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部将组织制定全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拟定土地整理开发的方针政策,以指导全国土地整理开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未编制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的,应开展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编制工作;已经编制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的,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本次土地整理开发规划以2000年为规划基期,规划期到2010年;编制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应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在补充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土地整理开发的潜力,确定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测算土地整理开发的投入和综合效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图件比例尺一般应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同。
    省级和市级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应着重提出土地整理开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明确本省、市范围内易地补充耕地的区域和政策,确定土地整理开发投资方向等。县级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应着重划分适宜开垦区和土地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优先顺序,并落实到图上,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依据。

    编制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应广泛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编制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的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三、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班子和工作经费,加强检查和指导,做好下一级规划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的编制应上下结合、同步进行。这次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快工作进度。各级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编制工作务必在2002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届时,凡没有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部将成立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指导小组,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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