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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03
  • 【生效日期】2002-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89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美国暴发西尼罗热。截止2002年8月26日,WHO协作中心,美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共报告了425例西尼罗病毒导致的人类西尼罗热病例,其中20例死亡。2002年,在4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发现了西尼罗病毒的活动的证据。为防止西尼罗病毒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该病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美国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皮疹、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来自美国的交通工具、集装箱等,不得带有蚊子等西尼罗病毒传播媒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等要依法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如发现蚊子等媒介时,要进行除虫等卫生处理。

三、目前,对西尼罗热尚无特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前往疫区的旅行者,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了解有关疫情,并作好个人防护,避免蚊虫叮咬。一旦发现西尼罗热的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及时诊断和治疗。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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