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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25
  • 【生效日期】2002-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100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加拿大安大略省暴发西尼罗热。截止2002年9月17日,加拿大卫生部门报告在安大略省共发现西尼罗热病人3例,西尼罗热疑似病人14例,其中1例死亡。目前,对西尼罗热尚无特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为防止西尼罗病毒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该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皮疹、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来自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交通工具、集装箱等,不得带有蚊子及传播西尼罗病毒的媒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该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等要依法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如发现蚊子等媒介时,应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

三、前往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旅行者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了解有关疫情,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蚊虫叮咬。一旦发现有发烧、头痛、皮疹、淋巴结肿大等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及时诊断和治疗。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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