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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鼠药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 【发布文号】国经贸厅运行[2002]151号
  • 【发布日期】2002-10-29
  • 【生效日期】2002-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鼠药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鼠药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经贸厅运行[200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灭鼠药剂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进一步加强鼠药生产经营管理,整顿鼠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大对非法制售剧毒鼠药的打击力度,现将经核准定点并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以下简称“两证”)的鼠药生产企业及其产品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毒鼠强、毒鼠硅等剧毒鼠药,以及用这些剧毒鼠药加工各种制剂。

二、鼠药生产、加工必须核准定点;其原药及各种制剂产品必须取得“两证”。

三、未经核准定点的企业以及未取得“两证”的鼠药产品,均属非法生产,应依法予以取缔。

四、现有合法鼠药生产企业,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并要加强生产、包装、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管理,特别是加强销售管理。严格执行《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经营资质范围,禁止非法买卖鼠药,防止各种剧毒鼠药违规流入市场。

附件:全国鼠药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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