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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昌市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
  • 【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04〕74号
  • 【发布日期】2004-05-31
  • 【生效日期】2004-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昌市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昌市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4〕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对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的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状况,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贫困居民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6月1日起,将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5元提高到190元;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25元提高到150元。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提标工作,严格按照低保审批程序办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障好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提标后的保障情况测算资金需求量,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提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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