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推荐产学研联合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管理工作者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教育部、中科院
  • 【发布文号】国经贸技术[2002]815号
  • 【发布日期】2002-11-05
  • 【生效日期】2002-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推荐产学研联合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管理工作者的通知

关于推荐产学研联合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管理工作者的通知

(国经贸技术[2002]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技术创新试点(联系)城市经贸委(经委),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促进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题词精神,总结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实施十周年的经验和成绩,继续深化产学研联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职工积极为科教兴国多作贡献,国家经贸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对产学研联合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管理工作者予以表彰。现将有关推荐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自1992年以来承担和完成的国家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国家重点技术创新、国家新产品试产计划、技术改造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为项目实施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负责人、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

(一)产学研联合优秀项目须已经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合作各方建立了较好的合作模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切实解决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带动产业技术水平提高;(2)解决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为保障国民经济运行急需解决的技术;(3)解决了对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开发,以及节能降耗、能源替代、治理环境等技术;(4)完成了重大公共设施技术及公益性技术的开发。

(二)产学研联合先进个人须在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在技术创新上有重大发明,为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

(三)产学研联合先进管理工作者须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从事产学研联合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在推动产学研联合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

三、推荐表彰步骤

(一)推荐申报。各有关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做好推荐审查工作,并根据推荐对象的事迹择优选出产学研联合优秀项目2-3项,先进个人2-3名,先进管理工作者3-5名,并排列顺序,按要求填写好推荐表,一式3份,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产学研工程办公室,逾期无效。

(二)审核确认。国家产学研工程办公室将召开评审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从中择优确定。

(三)命名表彰。国家经贸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将于12月中旬联合发文命名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合作。请各地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国务院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认真组织推荐,通过推荐工作进一步推动产学研联合的深入开展。

(二)精心组织,严格把关。严格把握推荐对象的条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的意见,确保推荐对象的质量,保证表彰对象的先进性。

(三)大力宣传,扩大影响。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在产学研联合中涌现出的典型案例及人物。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产学研工程办公室

刘怡、王建翔、赵佳颖

联系电话:010-63193194、63193189

传真:010-63193192、63193145

电子邮件:iurpp@ctiin.com.cn

附件:一、产学研联合优秀项目推荐表(略)

二、产学研联合先进个人推荐表(略)

三、产学研联合先进管理工作者推荐表(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教 育 部
中 国 科 学 院

二OO二年十一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