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第二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第二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教)司:
为应对加入WTO后我国医药产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加快医药产业的科技创新,国家将“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列为“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目前,我们已经完成第一批课题的评审立项工作。
现将专项第二批课题申报指南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指南组织申报。所有课题申请必须在指南范围之内,超出指南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课题申报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较强技术实力和基础,并能为课题任务的完成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的单位;
2、每个单位可单独申报,亦可多个单位联合申报;
3、课题申报单位可吸收国外留学人员、外籍人员共同申报,但国内单位应作为课题主持单位,并确保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内所有;
4、国内课题申报单位可以与境外研究机构联合申请。但境外研究机构所需研究经费须自行解决,并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约定。
二、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及相应课题内容的研究基础,并从事申请课题有关内容的研究达两年以上;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并有固定的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
3、申请人用于所申请课题研究的时间不少于本人的50%工作时间;
4、国内申请人保证在承担任务期间,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
5、申请人年龄原则在55岁以下(含55岁);
6、申请人只能主持本专项一个课题,若再承担本专项其它课题,只能以参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参加。
三、关于新药博士基金
为支持、培养中青年科学家从事新药研究,探索新药研究开发的新方法、新技术、新思路,专门设立新药博士基金,对从事新药研究开发的中青年科学家予以小额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教)司可推荐1-2项新药博士基金课题。
四、申请书受理单位及地址
1、属于专项主题一中的专题1 临床前药物代谢动力学关键技术及平台研究,及专项主题二中的专题1 中成药已上市大品种的二次开发研究;专题2 非专利药重点品种研究与开发;专题3 新药博士基金的课题,报送到: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通信地址:北京万泉河路109号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人及电话:曲凤宏 010-82636582
2、属于专项主题一中的专题2 生物技术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技术平台研究的课题,报送到:
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
通信地址:北京海淀区皂君庙乙7号(北京8118信箱)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人及电话:张 木 010-62111968
五、申报注意事项
1、请你们根据指南内容认真组织课题申报,此通知、专项申报指南及课题申请书编写提纲已在我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科技攻关计划网站(http://www.gongguan.most.gov.cn)及863网站(http://www.863.org.cn)上发布;
2、请你们对申报课题汇总。每份申请书一式10份(A4纸打印、装订成册),于2003年1月20日前统一寄送给相应申请受理单位(以邮戳为准)。课题申报清单抄报我司。
3、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临床研究批准的新药(不包括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的新药)课题不受申报截止日期限制,可随时向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生物医药处申报(需附临床研究批文)。
我们将按统一的遴选标准组织评审,择优支持。
联系人:杨 哲 010-68512092
附件:1、“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
代化”第二批课题申报指南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
课题申请书封面格式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
课题申请书编写提纲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