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2]1037号
  • 【发布日期】2002-12-10
  • 【生效日期】2002-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3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2]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拖欠货款,造成税款拖欠和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 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事件,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10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