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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3..
  •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234号
  • 【发布日期】2002-12-13
  • 【生效日期】2002-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第234号

防止比利时古典猪瘟病传入我国的有关规定



2002年11月,比利时小型企业贸易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在烈日省Province of liege)Bu llingen区的野猪中发生了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猪或野猪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走私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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