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评选表彰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城区)、创建园林 城市优秀市长(区长)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函[2003]33号
  • 【发布日期】2003-02-09
  • 【生效日期】2003-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评选表彰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城区)、创建园林 城市优秀市长(区长)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关于评选表彰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城区)、创建园林
城市优秀市长(区长)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建城函[2003]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推动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开展,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确保国务院提出的城市绿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我部决定,在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同时,表彰创建园林绿化先进城市、优秀市长、先进集体和个人。现通知如下:

一、表彰内容

1.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城区)。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名额分配推荐“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城区)”。

2.创建园林城市优秀市长(区长)。对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市市长(区长)或分管副市长(副区长),授予“创建园林城市优秀市长(区长)”称号。

3.创建园林城市先进集体。对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的所在省建设厅以及在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创建园林城市先进集体”称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名额分配推荐“创建园林城市先进集体”。

4.创建园林城市先进个人。对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管园林绿化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表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名额分配推荐“创建园林城市先进个人”。

二、评选程序和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城区)、集体和个人,认真填写申报表(附后),经所在城市建委(园林局)审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局审核后,一式三份于2003年2月28日前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联系人:赵庆国 王修君,联系电话:010-68394023,传真:010- 68394690。邮编:100835,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三、表彰形式

对表彰的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创建园林城市优秀市长(区长)、创建园林城市先进集体、创建园林城市先进个人由建设部颁发奖牌和证书。

四、其他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工作,精心组织,认真挑选,严格把关,切实把本地区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的先进城市、优秀市长(城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出来。并通过这次评选,进一步调动大搞城市绿化的积极性,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