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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29号
  • 【发布日期】2003-02-14
  • 【生效日期】2003-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9号)



2003-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已经结束。这次考试的总体情况基本正常,达到了促进广大税务干部学法知法、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的主要目的;考试结果也达到了预期效果(达到60分以上者占参考人员总数的97%)。为保证下一步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A、B类考试结果(软盘)发送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一、以县(市、区)税务局为单位,分别清分核对A、B类考试人员名单。

二、对于执法岗位人员考试合格率低于95%的县(市、区)税务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根据《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要求,按照95%的合格率、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在该县(市、区)局A类未合格人员中确定“视同合格”人员名单,并上报总局审核;B类人员不作调整。

三、统计上报下列人员名单:

(一)未参加考试的市(地、州)、县(市)局局长和省级局(含副省级城市局)、市(地、州)级局直辖分局局长;

(二)申请免试未参加考试的年龄在45周岁(至2002年8月30日止)以上的人员;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本次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不准下传和公布考试具体分数,不得利用考试成绩进行考核评比,不得将考试成绩作为机关人员分流下岗的依据或理由。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考试未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具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他们参加下次执法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所属单位(含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上报的事项按附件表格式样以县(市、区)税务局为基本单位进行分类统计,于2003年3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集中统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一式三份)。经确认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颁发《执法资格合格证书》。

联系电话:010-63417432/63417452 李平
010-63417606/63417674 张学瑞

附件:分类统计报表式样(附表1-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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