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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23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 【发布日期】2003-04-04
  • 【生效日期】2003-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23号



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三、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四、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应税商品,亦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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