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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627号
  • 【发布日期】2003-06-06
  • 【生效日期】2003-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627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将实行重组,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其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组建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并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部分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后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对上述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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