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929号
  • 【发布日期】2003-08-05
  • 【生效日期】2003-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29号)



2003-8-5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安徽、新疆、云南、陕西、海南、广西、山西、吉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3年度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继续在北京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