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9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9号
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商务部于2003年4月16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3年进口税则号中列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 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 40021912;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 40021919。对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
英文通用名称:styrene butadiene rubber (SBR)
产品分子式:~CH-CH2-CH2-CH=CH-CH2~
|
C6H5
产品形态:固体。
产品特性:丁苯橡胶是以丁二烯和苯乙烯为主要单体通过共聚反应合成的高分子弹性体材料,质量均匀且纯净,杂质混入少。丁苯橡胶能溶于苯、甲苯、汽油、氯仿等有机溶剂。丁苯橡胶分子中的不饱和双键与硫化剂通过取代或加成反应而形成交联的网状结构,经补强剂补强后的丁苯硫化胶具有较高的物理机械性能。丁苯橡胶硫化速度慢,但硫化平坦性好,不易过硫化,具有耐老化、耐热、耐磨耗等优良性能。充油丁苯橡胶和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的生产工艺与普通丁苯橡胶基本相同,在生产充油丁苯橡胶时,需要在凝聚之前加入油乳液。生产其他丁苯橡胶需适当调整聚合方法和操作条件。
产品用途:丁苯橡胶综合性能好,是合成橡胶中产量和消耗量最大的品种,主要用于轮胎、胶管、胶带、胶鞋、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橡胶制品,应用领域十分广泛。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日本公司
瑞翁株式会社 (Zeon Corporation): 19%
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 10%
旭化成株式会社(ASAHI KASEI Corporation): 0%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33%
2、韩国公司
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Hyundai Petrochemical Co., Ltd.): 19%
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etrochemical Co., Ltd.): 7%
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27%
3、俄罗斯公司
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NCHZ Sterlitamak Corporation): 14%
奥姆斯克公司(OMSK Kauchuk): 23%
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Togliatti Kauchuk Ltd): 25%
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38%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9月9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3年4月16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9月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 务 部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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