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67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67号
关于对完税价格利息费用估价的公告
为规范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所涉利息费用的海关估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海关按《办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予计入:
(一)利息费用是为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二)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三)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四)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证明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被估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非常接近,且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有的利率水平的。
二、本公告所指的融资提供方可以是进口货物的卖方也可以是除买卖双方外的第三方。
三、海关按《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定的有关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的,利息应予以计入。
四、 本公告自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