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 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
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16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或处分职工的依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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