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5号
  • 【发布日期】2003-12-03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5号)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已经2003年11月26日第16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为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管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现颁布以下六项禁令:

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