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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395号
  • 【发布日期】2003-12-29
  • 【生效日期】2003-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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