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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同意上海方弘物流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公路运管批字[2004]2号
  • 【发布日期】2004-01-12
  • 【生效日期】2004-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同意上海方弘物流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同意上海方弘物流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交公路运管批字[2004]2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拟同意沪港合资“上海方弘物流有限公司”筹建立项的请示》(沪交货[2003]第7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海市纺织运输公司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弘昌事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和优冠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合资举办“上海方弘物流有限公司”的项目立项。

二、合营企业规模:投资总额3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万美元,其中上海市纺织运输公司出资13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港方合营者共出资16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货运车辆共85辆(含上海市纺织运输公司57辆车),其中危险品运输车辆41辆,厢式货车34辆,集装箱运输车辆10辆,仓库面积15000平方米。

三、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运,集装箱运输,货物配送,货运代办,物流服务,仓储服务。

四、合营期限:10年

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请你局通知项目申请人持此批件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全部手续办妥后,请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报我部备案。

此批件有效期18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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