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2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24
  • 【生效日期】2004-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2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21号

允许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日本农林水产省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动物的卫生要求》,军事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等9家非人灵长类动物养殖企业及其出口检疫设施通过了日本方面的审查(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2月10日起允许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

请各检验检疫机构、各养殖和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中日两国检验检疫部门达成的卫生要求,开展相关检疫工作,组织生产经营;加强养殖场、隔离检疫设施的日常防疫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生产、检疫等工作程序,提高动物的健康水平和质量;要确保所有向日本出口的灵长类动物必须来自上述生产企业及其隔离检疫设施,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把关,各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要严格自律,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向日本出口灵长类实验动物的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附件: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企业名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