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2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21号
允许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日本农林水产省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动物的卫生要求》,军事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等9家非人灵长类动物养殖企业及其出口检疫设施通过了日本方面的审查(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2月10日起允许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
请各检验检疫机构、各养殖和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中日两国检验检疫部门达成的卫生要求,开展相关检疫工作,组织生产经营;加强养殖场、隔离检疫设施的日常防疫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生产、检疫等工作程序,提高动物的健康水平和质量;要确保所有向日本出口的灵长类动物必须来自上述生产企业及其隔离检疫设施,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把关,各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要严格自律,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向日本出口灵长类实验动物的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附件: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企业名单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