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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23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05
  • 【生效日期】2004-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23号

防止印度尼西亚登革热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印度尼西亚登革热暴发流行,至3月1日共有19000例,其中死亡336例。为防止登革热传入我国,保障前往印度尼西亚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境人员体温检测、健康申报、医学巡查,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对来自印度尼西亚的船舶要实施锚地检疫,如果船舶直接靠港,在靠港前检疫,重点检查蚊虫,一旦发现蚊虫,立即用喷雾杀虫剂杀灭;对来自印度尼西亚的飞机、集装箱,入境前要查验灭蚊证书,对无有效灭蚊证书的要实施灭蚊处理。

三、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灭蚊措施,消灭蚊媒孳生场所,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传播疾病。

四、前往印度尼西亚的人员,可向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登革热的有关疫情信息,咨询灭蚊、防蚊等个人防护措施。发现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到医院诊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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