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 【发布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 【发布日期】2004-03-29
  • 【生效日期】2004-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规范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