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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4〕194号
  • 【发布日期】2004-06-04
  • 【生效日期】2004-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内政字〔2004〕19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放宽申报条件,坚持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把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发挥,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公开评价,单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观管理的人才评价与使用的改革方向。完善评聘分开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具有竞争激励作用的职称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主要目标。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制度,积极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构建专业技术人才执业资格制度体系;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不唯学历、不唯资历,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科学的、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一线工作。
二、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机制
(一)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打破人才身份和所有制界限,面向全社会开展人才评价工作。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和推行自治区、地区(部门)、单位三级评价制度,完善个人申报的程序办法,科学开展评价,适应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扩大人才评价范围,把服务领域扩大到受聘于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专门人才。
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脱颖而出的优秀人才、高新技术人才、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实行考核认定办法。
全区公有、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和要求的,都可以通过所在地人事部门或人才中介机构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工作关系和户籍不在内蒙古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内蒙古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申报参加我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从实际出发,改善职称评审条件和办法。各盟市开展在盟市范围内有效的旗县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其评审专业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实际情况有选择确定,其评审条件参照国家及自治区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其评审结果聘用情况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修订相应的评审条件。评价标准由重学历、资历向重品德、知识、业绩、成果、水平转变。在申报评价中,一方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条件,另一方面对主持完成重大项目、获得科研成果、得到社会或学术界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某些既定条件的限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从基层的实际出发,对在旗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外语、计算机等条件限制,发挥职称评审在人才配置方面的导向作用。
(三)面向农村牧区,开展职称评审。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1〕58号)精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农牧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加快农牧民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四)改革评价方式。打破评审委员会按行业、部门组建的单一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评审,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委托社会有关机构承担评委会工作,评委会根据专业特点进行分类评价,实行由专家组成的学科评审组逐级审核评审。制定有针对性的科学评价办法,采用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直接聘任等多种评价手段。加强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研究,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五)改进和完善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按照科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建立评审委员专家库,聘请知名专家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加强监督机制,规范各系列、各级别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办法;实行公示制,各单位和地区在上报评审材料前要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时处理。严格执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实现对评审的有效监督,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加强职称考试工作制度建设。不断拓展考试领域,积极推行扩大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制度。维护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完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和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严肃考风考纪,落实考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对考试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
三、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一)积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的要求,以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为契机,以科学设岗为基础,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落实单位用人自主聘任权,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改进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由同级人事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现状,结合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人员构成及承担的任务等情况,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实行动态管理。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按照一定的结构比例自行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设置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在岗位设置范围内单位自主聘用。
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岗位设置、职务聘用管理办法。
(三)妥善聘用、安置引进和储备的人才。对引进的急需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实行灵活的聘用安置办法,可以在岗位职数和所设比例之外进行聘用。对于储备人才,通过进修、担任助手等方式给予适当聘用。
(四)切实保障用人单位的聘用自主权。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以聘代评、低职高聘、高职低聘、与社会化评审相结合等多种聘用办法,充分体现单位对专业技术人才聘用的自主权。
经盟市评审取得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以及单位以聘代评等人员的待遇,在其盟市、单位内等同于取得社会化评审资格人员的聘用待遇,在旗县及以下工作的由各地区设立岗位津贴。
(五)采取多种聘用形式促进用人机制创新。事业单位可以采用竞争聘用、考核聘用、项目指标聘用、直接聘用等多种方式,灵活多样的聘用所需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工作要坚持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聘用人员要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建立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职务能高能低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机制。
四、完善制度,加强职称管理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管理。尽快制定和出台执业资格管理条例,实现执业资格制度依法管理。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考试和注册工作的检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逐步推行专业技术资格审验注册管理办法。选择适当行业先行开展,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后的工作业绩、知识水平、创新能力进行考核注册登记试点工作,通过审验注册,实现动态管理,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取创新。
(三)建立分级、分类、分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体系。按照自治区、盟市、旗县分级管理、重点掌握、全面了解的原则,建立起全方位、立体式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体系,准确掌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数量、质量、专业结构、人员分布情况,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及时的人才信息。自治区人事部门建立全区副高级资格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各盟市人事部门建立本地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各旗县人事部门和自治区、盟市直属各单位建立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实现全区联网信息共享。
五、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
(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发挥政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的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防止政出多门,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职称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人事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学习培训,提高职称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做好宣传工作,努力开创职称工作的新局面。
(三)各盟市、直属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尽快出台本地区、本部门职称改革工作的具体方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为自治区选拔人才、评价人才提供制度保障,确保专业技术人才自身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使专业技术人才创业有机会、事业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社会有地位,激发各类人才努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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