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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4]16号
  • 【发布日期】2004-06-08
  • 【生效日期】2004-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政[2004]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衔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政府授权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经研究,现就当前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衔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信证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业绩考评等,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原由省财政部门行使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能,全部移交给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行使,以保证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上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已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执行或参照执行;尚未出台新规定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省政府国资委应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二、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指导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和引导作用,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即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现阶段仍隶属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下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及时把握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骨干企业发展方向,防范资产经营重大风险。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属于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自主决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资金投向省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非主业的投资行为,以及转让企业控股权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制定。

三、继续加强企业国有产(股)权变动监管

企业国有产(股)权变动监管要在依法维护出资人权益、依法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所出资企业发生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国务院国资委有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参照执行。尚未出台新规定的,参照《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国资委〔2002〕3号)执行。省政府国资委应抓紧修改、制定省属企业国有产(股)权变动监管办法。

四、积极推行国有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

国有产权交易必须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进行。国有产权交易应当优先选择拍卖、招投标、竞标等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因条件限制或者其它特殊原因而采取定向交易、协议交易的,必须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后进场公示,严禁暗箱操作、违规交易。省政府国资委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稳步推进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改革

省政府国资委党委要配合省委组织部,积极探索企业党管干部与市场化选聘经营者相结合的路子,认真抓好所出资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省委关于成立国资委党委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由董事会选聘经理班子,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的选人用人制度。

省国资委党委要尽快制定省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管理办法。目前,由省直各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负责人仍由各部门管理,这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免前应征求省国资委党委意见。

六、加强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省直各部门、市、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国有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或查处。省直各部门要落实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业务主管处室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并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企业及经营管理班子。

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建工作的指导。不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报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各设区市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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