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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4〕21号
  • 【发布日期】2004-06-09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沪府发〔200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世博会)是国家重大的公益性项目。为保证世博会的顺利举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世博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世博会场址(包括场馆及配套设施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拆迁原则)
世博会场址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世博会场址建设需要,按照项目建设的进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按时搬迁。
实施世博会场址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拆迁当事人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市政建设项目的拆迁处理原则办理。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上海世博局)对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拆迁主体)
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的拆迁人。
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实施拆迁。
第六条(企业迁建要求)
拆迁房屋涉及企业迁建安置的,拆迁人对企业的迁建安置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
第七条(拆迁补偿与安置标准)
拆迁居住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拆迁划拨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其中,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按照市场评估、整体平衡、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浦东地区为110-130万元/亩,浦西地区为120-140万元/亩。
拆迁出让地块上的非居住房屋以及有两个以上承租人的直管非居住公房,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
第八条(房屋拆除)
世博会场址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非居住房屋,可以根据世博会筹备工作的需要,限时保留,适时拆除。
第九条(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世博会场址建设有关的立项、规划、土地以及房屋拆迁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其他规定)
世博会场址拆迁安置基地内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拆迁安置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房地资源局、上海世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具体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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