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4〕32号
- 【发布日期】2004-06-10
- 【生效日期】2004-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水泥工业发展指导意见
河北省水泥工业发展指导意见
(冀政〔2004〕32号)
为加快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省水泥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水泥工业发展指导意见。1、水泥工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2003年我省水泥产量达到6611万吨,居全国第5位。除满足本省需求外,重点供应京津及东北等周边地区。2、京津冀是全国重要的水泥生产和消费地区,受市场需求的拉动,水泥生产能力增长较快,水泥市场呈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与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水泥价格一直在较低水平徘徊。3、我省水泥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比较突出,新型干法水泥仅占总产量的30%,虽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先进省份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由于产业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偏小、工艺装备水平低、污染重和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突出,企业综合竞争力较弱,影响了水泥工业的可持续发展。4、我省水泥工业的主要任务:一是调整水泥产品结构,发展新型干法水泥。二是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提高产业集中度。三是积极采用节能、降耗、除尘等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保护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5、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遵循“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保护环境”的原则,贯彻“上大压小,等量或超量淘汰”的方针,鼓励跨区域、跨所有制的企业重组联合,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由水泥大省向水泥强省的跨越。6、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50%以上。新建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吨水泥综合电耗降到95kWh,熟料热耗740kc/kg,外排废气含粉尘控制在50mg/N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00mg/Nm3;NOx排放浓度为500mg/Nm3。水泥实物劳动生产率达到4000吨/人・年。到202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80%以上,综合能耗、环境保护、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7、鼓励省内水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战略重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扶持具有规模优势和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促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综合竞争力。8、禁止盲目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要达到日产2000吨及以上规模。重点支持有矿山资源的地区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实现工艺设备大型化,提高技术装备水平。9、鼓励现有水泥企业积极进行技术改造,淘汰立窑等落后的生产能力,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工艺。现有的水泥企业改造建设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也要达到日产2000吨及以上规模。支持立窑企业改造为粉磨站。
10、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综合利用项目除外)项目,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11、支持发展适合各种专用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项目和环保水泥一体化项目。
12、积极实施节能和环保措施,提倡日产2000吨及以上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建设低温窑尾余热发电,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均要建设配套的除尘设施。
13、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支持企业利用低品位原料、工业废渣,提高资源利用率。
14、鼓励并支持水泥企业建立自己的技术研发中心,通过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15、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石灰石资源,确保石灰石及辅料采矿权布局合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石灰石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并实现清洁生产。16、日产2000吨以上规模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靠的资源保证,而且要规范设计,合理开采。禁止采用对资源具有破坏性的民采民运的矿山开采方式。17、严格水泥项目管理。对水泥投资建设项目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按程序办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土地、金融、环保、水资源、安全生产、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对违规审批项目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的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1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泥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现有水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没有排放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排污。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提高监控能力。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泥生产企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超标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治,直至关闭或取缔。19、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新建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发放要有省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核文件。20、本指导意见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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