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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30号
  • 【发布日期】2004-06-11
  • 【生效日期】2004-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二○○四年六月五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经征得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部门同意,现就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职责、范围和对象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教育厅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实施。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省的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点是领导职责、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教育改革与发展等内容。根据我省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要点》(附件1),并根据内容要点编制与其配套的评估方案(附件2)。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一)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重在落实责任、改进工作、促进发展。

(二)工作程序: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评领导小组,并组织评估小组,对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督导评估内容要点和评估方案,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分别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

2.设区市复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自评结果,并组织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复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复查工作至少每两年一次,复查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3.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组织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地分析其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和整改建议。

四、督导评估结果应用

(一)建立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制度,省教育厅、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省、市督导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教育建设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省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给予表彰;对工作存在问题的,及时促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是确保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各地还要注意总结、宣传和推广实施过程中的典型经验。


附件:1.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要点

2.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附件1

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要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现就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提出以下内容要点。

一、领导职责

(一)确立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农村教育的发展规划要坚持“突出重点、三教统筹、服务三农”的方向,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

(二)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设置,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条件;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龄人口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采取行政措施对妨害义务教育实施、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建立义务教育监督、指导、检查制度。

(三)教育工作摆上县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为教育办几件实事,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并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发展中的问题。

(四)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形成政府履行职责、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

(五)教育经费投入责任落实,保障机制完善。确保国家举办的各类学校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确保财政主渠道投入;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其中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必须按照不低于省定的基本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到逐步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应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其它各类教育的经费投入。

(六)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省统一归并的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标准,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县级国库按时足额直接拨到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帐户中,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七)健全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好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育信息技术装备等所需经费,并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八)按规定征足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向企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全额用于教育,并建立健全审计制度。

(九)县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十)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上级财政拨付的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附加费等均必须专款专用,中小学缴存财政的预算外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对以上各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不得用于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

(十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财政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予以保证,培训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由同级财政拨给。

三、办学条件

(十二)各类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合理,学制规范,学校规模容量和班额符合省规定要求。

(十三)及时消除现有校舍中的危险房屋;建立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和学校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

(十四)各类学校生均校舍面积和各项教学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学校的卫生设施、设备和师生食宿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十五)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按照省定规划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十六)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消除基础教育薄弱学校,促进各类学校均衡发展,重点加强农村初中、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建设。

(十七)多渠道、多形式建设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含学校劳动实践基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学校提供社会实践基地。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数量、规模能满足学生开展活动需要,教育内容要科学合理,收费管理要规范。

四、教师队伍建设

(十八)加强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根据省定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严格规范学校内设机构与领导职数。

(十九)规范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管理。除高中和完中外,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任职资格、岗位要求、选拔程序等依法聘任;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县级教育部门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职能。

(二十)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建立教师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医疗保险制度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等。

(二十一)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和校长培训制度。县(市、区)进修校领导班子与师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二十二)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建立并落实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和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等。

五、教育管理

(二十三)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有比较完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

(二十四)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建立健全确保学校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有效实施。

(二十五)建立、健全中小学德育工作网络,切实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和文化市场的治理,严厉打击扰乱学校的违法犯罪活动,取缔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等营业场所,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社区教育资源向学校开放;建好一个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并无偿为学生开放。区域性推进素质教育有实际的步骤和具体措施,成效显著。

(二十六)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和辖区内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六、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十七)辖区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各类教育发展的主要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高中阶段教育中职高与普高在校生数量相当。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育“两基”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农村实际,办好一批有特色的农村中小学。按照省政府规划,如期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二十八)各类教育的办学体制完善。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政府办园为骨干和示范;高中阶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动员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多元办学体制;职业和成人教育面向社会、适应市场、突出特色,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行业、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县级政府重点办好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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