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 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
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城[199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深圳市水务局:
一九九八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实行全面节约的战略”,实现我国城市节水工作2000年奋斗目标,在今年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中,要继续坚持宣传“开源节流并重,资源合理配置”的方针,宣传创建节水型城市,发展节水型经济,建立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加大节水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总体水平。现将一九九八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八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的时间是5月10-16日。请各地充分抓住节水宣传周这一有利时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广告等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掀起一个节水宣传的高潮,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节水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1997年全国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副总理姜春云在会上做的重要讲话。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的现状,节约用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认识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和建设部颁布的《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城市活动,实现2000年建成一批节水型城市的目标,把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推向新的高潮。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法制建设,提高节约用水的科学管理水平。各地要在过去立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加强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要加大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力度,不断增加节约用水管理的科技含量。
四、进一步加强卫生洁具的使用管理。解决卫生洁具漏水问题是城市节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在解决卫生洁具漏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实现2000年基本解决卫生洁具漏水问题的奋斗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各地要提高对解决卫生洁具漏水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房屋建设项目中要优先选用国家定点管理生产企业的产品。凡是非国家定点企业的产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设计部门在设计时不得选用,施工部门不得采购安装,节水管理部门不予验收,供水部门不得通水。为从根本上解决卫生洁具漏水问题,今年下半年国家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卫生洁具生产、使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大检查。各城市要在宣传周前后开展一次卫生洁具使用情况的自查,摸清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对策,为实现基本解决卫生洁具漏水问题而共同努力。
五、宣传贯彻落实《中国城市节水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为深入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提高全国城市节水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中国水协节水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制出版了《中国城市节水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全面分析总结了我国各行业节约用水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城市节水2010年的奋斗目标和技术对策,对指导我国城市节水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节水技术进步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促进城市节水技术工作的开展。
附件:1998年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1998年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创建节水型城市,建立节水型社会。
2.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创建节水型城市。
3.城市用水要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资源合理配置的方针。
4.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历行节约用水。
5.为保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请节约用水。
6.为了您和子孙后代,请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
7.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8.依法管水,依法节水。
9.节约用水,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10.节约用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