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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中办发[2000]11号
  • 【发布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建国50年来,煤炭、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山为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矿产资源不可再生,一批矿山经过长期开采,资源逐渐萎缩和枯竭。企业生产大幅度下降,有的长期停产,亏损严重,矿区职工生活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决定对一批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的重大举措,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紧迫任务。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为了扎实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

1.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发放标准按规定适当扣减。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按每满1年工龄发l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3.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l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比照合同制职工的政策安置;属于农村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只发给经济补偿金。

4.随同关闭破产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关闭破产矿山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按关闭破产矿山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由中央财政给予3年的补助。3年后对经费保障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延长补助年限或一次性增加补助额。

6.矿山关闭破产后,可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重组企业,对其所安排的职工,不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7.支付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等经常性费用以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8.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矿山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机构,负责矿区离退休等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破产终结后转由地方社区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被安排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9.与关闭破产矿山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参保办法比照个体劳动者执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如一次性安置后不再缴费,则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享受下岗职工在再就业和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0.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矿山的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体现鼓励就业的原则。地方负担确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专门机构审查批准,并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安置

1.关闭破产矿山的离退休人员全部交由地方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

2.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分别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5年后资金如有缺口,统筹研究解决。

3.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原则上不予解决,对确需保留的项目,由地方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如缺口较大,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4.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解决。

(三)关于历史拖欠问题的处理

1.关闭破产矿山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已经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应予以补发,所需资金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业上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中央财政予以补足。

2.关闭破产矿山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发。

3.拖欠的职工医药费,原则上由地方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4.对所欠职工的集资款,不在关闭破产时一次性解决,待清理核实并分清责任后另行研究解决。

5.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住房时相应抵扣。

(四)适用范围

以上各项政策规定适用于中央所属的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以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实施关闭破产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个案处理。

二、加强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领导。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政策衔接和协调服务。实践证明,矿山关闭破产,只有地方党政统一领导,才能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顺利推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矿山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党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各级党委和企业党组织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在党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资产重组后,要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组织重建工作。对在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组织和参与闹事的党员和干部,要严肃处理。

(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实施关闭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认真制订关闭破产实施方案(2)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思想动员和群众来信

来访工作;(3)落实各项关闭破产费用;(4)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5)组织好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干队伍。关闭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条件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把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矿山,作为确保社会治安的重点地区,为矿山关闭破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做好防治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蓄意制造事端,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破产工作。在关闭破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央。

200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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