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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关于我省合肥市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发布文号】国法秘函〔2002〕22号
  • 【发布日期】2002-02-04
  • 【生效日期】2002-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关于我省合肥市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关于我省合肥市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22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我省合肥市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我省合肥市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1月23日 皖府法函[2002]11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在2001年10月29日发布了《批转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扩大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合政[2001]117号)。市政府法制局在清理过程中,对文件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是否与WTO规则抵触存在不同意见,来文请示我办。我们在办理过程中,经认真研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规定与WTO规则确有抵触,但据有关部门称,2001年底召开的全国外经贸会议上有关于保持我国在加入WTO前已实行的外贸出口优惠政策稳定性的精神,即应继续执行的精神。

鉴于上述情况,特请示如下: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是否与WTO规则相抵触,与全国外经贸会议的有关精神应如何衔接。

恳请及时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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