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纪监(2002)6号
  • 【发布日期】2002-04-04
  • 【生效日期】2002-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法纪监(2002)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OO二年四月四日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们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的督办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人们法院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办理并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案件实行督办制度。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必须正式发函说明交办要求,并附上相关的举报材料或者摘录材料。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可以采用电话、电传、发函、派员、调卷、听取汇报以及通报等方式对交办案件进行督办。

第五条 对下列交办案件,应加强督办:

(一) 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报告结果的;

(二) 已经上报结果,但需求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处理的;

(三) 超过办理期限的;

(四) 其他需要及时掌握查处情况的。

第六条 对重大交办案件,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

可以制定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同志亲自办理。

第七条 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在收到交办函后十

日内,应向交办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交办案件的承办人员等情况。

第八条 除有特别要求的以外,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在收到交办函后六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案件查处结果。不能在上述期限或者要求的期限内上报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说明原因,并申请延长查处时间。

第九条 接受交办函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一般应直接办理,特殊情况需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办理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 向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上报的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过程;

(三)举报问题及调查情况;

(四)调查结论。

上报的报告应附有主要证据材料。如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的,报告中还应附有处理决定。

上报报告时,应一案一报,并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非本机构直接调查处理的交办案件,必须在上报的报告中表明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交办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并提出意见送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交办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经领导审核批准了结的信访交办案件,应及时通知呈报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上报报告有异议的,应提出具体和建议,并通知呈报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处理。

重大、复杂、疑难的交办案件的上报报告,可由主管领导提交审理委员会或者审理小组讨论。

第十四条 交办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一个月内审结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的上报报告并反馈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交办案件推委拖延、敷衍塞责的,应根据党风廉政责任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共中央纪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仅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使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