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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发〔2003〕4号
  • 【发布日期】2003-03-11
  • 【生效日期】2003-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

(哈发〔2003〕4号)





(2003年3月11日)

统一战线是我党的重要法宝,在二十一世纪实现民族振兴和祖国统一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政治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党作用。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健全配套措施,切实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政策、决定、人事安排要事前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市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外人士协商会,重大事件随时通报。协商前要通报协商内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协商内容要进行专题讨论研究,形成集体协商意见。协商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要列入督办,认真采纳、办理。
(二)不断拓宽参政议政领域和民主监督渠道。全市有关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的重要会议要请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要加强与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和沟通,凡党委召开的有关方面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都要邀请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重大调研活动,可视需要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也可将调研课题交给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组织调研。对有关重要的外事、内事活动,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政府有关部门要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建立对口联系,每年召开1-2次对口联系工作会议,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出席。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土地监察员、环保监督员等,明确其职责和权利,认真组织他们开展检查、视察等活动,切实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
(三)协助民主党派搞好自身建设。各级党委特别是统战部门要协助民主党派抓好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机关建设。要做好民主党派的换届工作,帮助他们搞好新老交替和政治交接。切实帮助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改善办公条件,增加必要的调研、培训和特别经费。民主党派兼职领导及成员参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民主党派组织的社会活动、学习培训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核销。要大力改善市社会主义学院的办学条件,发挥民主党派联合党校的作用,积极对民主党派成员及无党派人士进行形势、任务和多党合作等方面的理论政策教育。
(四)进一步规范与党外人士交友制度。坚持市级党员领导干部同党外人士联系交友制度,市委常委、市政府党员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中的党员市级领导干部要在工作中加强同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听取意见,增进共识。对党外人士要以诚相见,平等相待,努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区、县(市)也要相应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同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
(五)切实做好党外人士的实职安排工作。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把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全市干部管理整体规划,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在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中,要逐步扩大配备党外领导干部的范围和数量,并积极安排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担任正职。区、县(市)政府要配备党外副职,暂无合适人选的要留出空额,或由上级党委推荐、选派。职数已满但没有配备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待领导班子调整时逐步过渡到规定职数。积极支持党外领导干部的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党组会议一般要请他们列席。党委统战部门要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党外干部的了解、考察和推荐工作。党委在决定对党外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前,组织部门要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的意见。要加大新一代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培养、选拔和安排力度,并注意保留一批有代表性的无党派人士,切实解决新老交替问题。
(六)切实加强党外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外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制度,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的党外后备干部队伍。要按“一职二备”的原则,形成局、处、科三级后备干部队伍。凡被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的党外人士,组织、统战部门要建立档案,制定培养规划。通过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使他们熟悉情况,积累工作经验。各级党委要保持党外后备干部队伍的稳定,有计划地保留一批优秀人才在党外,对党外领导干部加入中共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并事先征求上一级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七)充分发挥党外人士在人大和政协中的作用。党外人士在市和区、县(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应占有适当比例。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党外人士。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党外候选人的提名工作。要保证党外人士在政协委员中所占比例不少于60%,在政协常委中不少于65%,党外政协副主席占多数。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党外人士要占有适当比例,政协机关应有一定数量的党外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政协委员的提名,党内领导干部人选由组织部提名,党内其他人选及党外人选由统战部提名,建议名单由统战部汇总报党委审定。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应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二、认真贯彻落实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政策
(八)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政策法规,以加快民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做好我市的民族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民族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努力提高民族政策水平,及时、妥善处理好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制定并实施我市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规划。经济主管部门要把发展城乡民族经济纳入重要日程,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要彻底解决滥建寺庙问题。要鼓励各宗教团体发扬教规教义中有利于社会进步的积极因素,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注重培养一批爱国爱教、有较高宗教学识,能够反映广大信教群众愿望的高层次教职人员,保证宗教领导权牢固地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防止境外宗教的渗透,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取缔邪教。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对重大问题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统战、宗教、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和处理好各种宗教问题,特别是突发性事件。?
(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文件精神,坚持“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通过广泛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教育和光彩事业、信誉宣言等活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遵守市场法则,发扬社会主义道德,努力做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发扬“光彩精神”,参与再就业工程、国有企业改造、扶贫开发和社会公益事业。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做好优秀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各级人大、政协中要有一定比例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充分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团和工会组织的建设,凡是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党章、团章和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
(十一)切实发挥工商联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进一步理顺工商联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活动,应有工商联参加。有关部门要为工商联会员出国出境、评定技术职称、非公有制企业出口产品证明、技术质量鉴定及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等提供条件和帮助。要积极支持工商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工商联的民间商会职能,帮助总商会注册建立行业商会和同业工会,建立健全商会的服务机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各区、县(市)工商联应建立党组,工商联党组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组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兼任,工商联会长一般由党外人士担任。各级工商联可根据地区特点和行业状况,组建行业商会、同业工会。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协会等可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工商联。
(十二)积极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统战部要重点做好有代表性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切实履行反映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举荐人才的职能,积极做好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的选拔、培养和举荐安排工作。市、区县(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要吸收统战部参加。切实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重点引导有代表性的党外高级知识分子立足本职岗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十三)加强港澳台和海外统战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各项港澳台和海外统战工作,在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经贸及联谊活动时,要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我市从事经济、文化活动提供切实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级台办及有关涉台部门要加强同台湾各党派、各团体和各阶层代表人士的联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分裂、抵制“台独”,促进我市与台湾经贸、科技、文化交流和各方面关系的全面发展,为早日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创造条件。

三、加强和改善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十四)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统战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巩固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把统战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做统战工作,参加统一战线的重要活动,模范地执行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党政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在各自的范围内做好统战工作。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的党组织要搞好与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统一战线工作。要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内容。为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区、县(市)党委统战部长,由于工作需要且又有条件的,可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
(十五)加强统战理论政策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统战理论研究队伍的建设,深入调查研究统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宣传工作的决定及省委意见,切实把统战宣传工作列为党的宣传工作重点。建立统战宣传例会制度,协调统战部、宣传部的统战宣传工作。要制定年度统战理论政策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纳入党的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宣传媒体要拓宽统战工作的报道面,适当提高报道规格。统战部门要同宣传部门和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协调、沟通,共同做好统战宣传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和各级党校要将统战工作的宣传教育列入全市党政干部培训计划,举办统战部长、有关党政领导和党外领导干部培训班。要把统战知识的培训列为各级党政机关和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领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统战部及统战系统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统战信息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统战信息工作。
(十六)加强基层统战工作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统战工作任务重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特大型国有企业党委要设立统战部,其他部门和单位可与党委有关机构合署办公,有领导分管和人员负责。乡镇、街道党组织要有一名副书记分工抓统战工作,并配备统战委员。统战部长任命、调动要征得上级统战部同意。要注意吸收有知识、有专长、熟悉经济工作的年轻干部到统战部门工作,建立并实施统战干部交流制度,不断优化统战干部队伍结构。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统战干部开拓创新意识,全面提高统战干部素质。
(十七)重视和加强区、县(市)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统战部《关于加强县(市)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统发〔2003〕5号),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要配齐配强统战部领导班子,按规定设置非领导职数。各区、县(市)财政要保证必要的统战工作经费,为统战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区、县(市)统战部要积极有效地开展对台工作。
(十八)建立党委统战部负责协调的统一战线工作机制。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统战工作的重要职责。市委统战部要对我市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侨务、对台等方面方针政策,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按照干部归口管理的原则,协调市委组织部做好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民族、宗教、对台部门干部的推荐工作。市委组织部在对这些部门干部任免前要征求市委统战部的意见。市委统战部要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机关干部的宏观管理工作。各区、县(市)要结合各自特点,在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和机关干部的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由党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和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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