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3〕5号
- 【发布日期】2003-04-08
- 【生效日期】2003-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各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各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3〕5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1996年以来,我市相继建立了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工业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扶贫资金和宣传文化基金等专项政府性资金(基金),对集中财力解决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导向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资金管理分散、跟踪问效差、挤占挪用和回收率低等问题,影响了使用效益。为进一步加强对各专项资金(基金)的统一管理,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各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
各专项资金(基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宏观导向原则。专项资金(基金)投向要体现加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与产业政策相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集中财力办大事、保重点,为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服务。?
(二)预期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专项资金(基金)安排的项目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最大限度满足市场需求、增加税收和提高财政收入。
(三)资金投入多元化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基金)的引导扶持作用,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基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其他社会资金等为辅的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四)高信誉度原则。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采取合同制管理,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与资金(基金)使用单位应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束各方权利与义务,并按项目建立信誉评估档案,确定单位资信等级,提高资金(基金)使用单位的信誉理念,将资信等级作为给予资金(基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跟踪问效原则。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定期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预、决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
二、分配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基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进一步增强资金(基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专项资金(基金)使用决策、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改造建设资金、科技创新基金、科技风险资金、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配套资金、工业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基金)的分配审批,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评审、论证,提出安排使用意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各专项资金(基金)领导小组或主管市长审批确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各专项资金(基金)领导小组或主管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确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确定后,市财政部门依据确定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 对科技三项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和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和论证,提出安排使用建议。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市长审批确定;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经主管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确定;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确定,市财政部门依据确定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各专门机构管理的信用担保资金,仍按现行管理方式,由专门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担保法》设定担保安排确定。市委宣传部管理的宣传文化基金,仍按现行管理方式,由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安排确定。?
三、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将各专项资金(基金)预算、重点投向等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情况汇总后根据财力提出拟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各专项资金(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如项目跨年度的在每年年终前)将资金(基金)利用和项目实施等情况报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终前将本部门管理的资金(基金)具体投向、使用明细和项目实施等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年终将各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明细和实施等汇总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
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基金)及时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投产达效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协调解决资金(基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基金)使用效益。对借出资金(基金)要及时催缴;对随意挤占挪用的,要取消或停止对其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基金);对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或者修定相应的资金(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或分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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