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发布文号】国法秘函〔2003〕98号
- 【发布日期】2003-05-16
- 【生效日期】2003-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将网吧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围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将网吧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围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9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3年5月6日《关于将网吧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围的紧急请示》收悉,我们就此问题征求了卫生部和文化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卫生部已经将传染性非典性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对于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5月9日公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建议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网吧等公共场所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卫生部正在组织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关于对网吧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我们将在今后审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送审稿时予以认真研究。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将网吧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围的紧急请示
(2003年5月6日沪府法[2003]2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为了做好防治“非典”工作,我市近期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网吧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问题,如通风条件差、公共用品未消毒或消毒达不到卫生标准。由于网吧人群集聚度较高,传播疾病的危险性较大,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但是,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由于是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确定适用范围,因此没有将当时尚未出现的网吧等经营场所包括在内。所以,长期以来,此类经营场所均未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围。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也未对网吧提出卫生管理要求。在目前防治“非典”工作中,对有些发生疫情地区的公共场所,虽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关闭等强制措施,但对网吧等新类型经营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则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由于网吧未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范围,没有事前预防监督措施,对当前防治“非典”工作十分不利。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工作,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特向贵办紧急请示如下:
根据网吧具有与游艺厅(室)相同或相类似的情况和性质,我市拟将网吧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适用范围,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按照相应卫生标准对网吧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条件具备时,尽快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使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弹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
特此请示,望尽速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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