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周边地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30号
  • 【发布日期】2003-08-19
  • 【生效日期】2003-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周边地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周边地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30号)




为改善中央大街周边地区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大街周边地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 一、拆迁改造范围:
? (一)中央大街东侧范围:东起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办公楼,西至中央大街,南起花圃街,北至友谊路(具体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
? (二)中央大街西侧范围:东起中央大街,西至市晶体管厂厂房,南起上游街,北至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南侧办公楼(具体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
二、拆迁改造范围内需要被拆迁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按照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 三、在拆迁改造范围内,对涉及拆迁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应当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四、拆迁改造范围内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广告、牌匾、围栏、围墙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由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要求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改造,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五、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顾全大局,积极搬迁;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搬迁工作,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 六、中央大街周边地区拆迁改造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